原告陈丽娜与被告杨兆华、王宏宝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2016-07-19 01:51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45号

原告陈丽娜,女,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杨兆华,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王宏宝,男,1973年4 月11 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娜与被告杨兆华、王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兆华、王宏宝共同共有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兆华、王宏宝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团结街康庭雅苑,建筑面积86.01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程洪玲、王德刚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团结街,建筑面积85.80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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