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3433号
原告:陶延庆,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前郭县白依拉嘎乡韩家店村。
被告:孙海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腰井子村腰井子屯。
原告陶延庆与被告孙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海涛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孙海涛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延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 颖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