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44号
申请人王凤兰,女,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石磊,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王凤兰因与被申请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磊在大庆石油井下作业三大队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石磊留存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款予以冻结,冻结至满人民币8万元时止。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所有人王凤兰,坐落江南,建筑面积133.49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世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