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60号
申请人邢德军,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林永智,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邢德军因与被申请人林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永智所有的住宅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邢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林永智所有的位于松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281.2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邢德军提供担保的,刘育才、李娜共同共有,建筑面积120.8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三、对申请人邢德军提供担保的,所有人王东,建筑面积82.5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四、对申请人邢德军提供担保的,马洪春、杨林红共同共有的,建筑面积82.5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立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