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凤波与被告林昊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2016-07-19 01:5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50号

原告姜凤波,女,1973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林昊,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波与被告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一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林昊名下,坐落在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建筑面积149.44平方米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告林昊名下,保时捷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对原告姜凤波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姜凤岐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暂允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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