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佳庆因与被申请人高祥冬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2016-07-19 01:5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39号

申请人赵佳庆,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高祥冬,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赵佳庆因与被申请人高祥冬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祥东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高祥冬留存生活费人民币600元外,对其剩余工资及奖金款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60 000元时止。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王国庆、姜淑华共有,坐落宁江区,建筑面积80.92平方米房屋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世鹏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