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70号
原告:闻刚,男,汉族,1975年5月7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升阳委六组。
被告:张连东,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广源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龙头村刘家大窝棚组。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刚诉被告张连东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3.92元,减半收取157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闻刚负担。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