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起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正望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2016-07-19 01:5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48号

原告前郭县起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松原市正望粮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起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正望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松原市正望粮贸有限公司于建设银行乌兰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 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松原市正望粮贸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00 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的邱艳红所有的位于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文风委,面积为127.31平方米,予以查封。

冻结及查封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冻结及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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