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00161号
(2015 )宁民诉前保字第161号
申请人徐丽炜,女,1993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丽炜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重型载货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重型载货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郭艳军、陈胜龙共有的,坐落宁江区,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世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