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42-3号
申请人刘岩,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石磊,男,1984年4月7日生,回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李静,女,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刘岩因与被申请人石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磊持有的证券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王兴国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立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