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85号
原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明维,男,满族,1974年2月4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谋平,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秀石,男,满族,1972年9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84元、减半收取10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贾本华
审判员 吴东俊
审判员 林大海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