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36号
原告:赵春雷,女,汉族,1976年3月30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布天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春雷诉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原告已预交10400元),由原告赵春雷负担。
审判员 贾本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