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诉被告曹鸿文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李顺芝,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李铭,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李长贵,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李秀英,1943年2月27日,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曹鸿文,现住大连市,其它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诉被告曹鸿文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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