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世海诉被告林礼斌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42号

原告:李世海,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礼斌,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海诉被告林礼斌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世海负担。

审判员  贾本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费 凯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