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67号
原告朴英淑,女,朝鲜族,地址:图们市,
原告崔德镇,男,朝鲜族,地址:图们市,
被告张东林,男,汉族,地址:延吉市,
朴英淑、崔德镇 张东林 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朴英淑崔德镇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