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军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94号

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永庆,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张维帅,哈尔滨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朱立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军,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军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本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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