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67号
原告:朴英淑,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崔德镇,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张东林,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英淑、崔德镇诉被告张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英淑、崔德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英淑、崔德镇负担。
审 判 长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