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79号
原告:高红花,女,朝鲜族,1983年8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马春红,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花诉被告马春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红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红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红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250元),由原告高红花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