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915号
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址:敦化市渤海街工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发,系董事长。
被告杭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权春花
二○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翠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