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正国诉刘晓雨等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6-07-19 01:44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姜正国,住敦化市。

被告刘晓雨,住敦化市。

被告刘振,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国诉被告刘晓雨、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正国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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