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立保字第14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被申请人姜洪伟、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诉被申请人姜洪伟、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64571号、辽A75250号两辆大型普通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寇艳萍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