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5号
原告张童,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赵洪彦,女,汉族,1973年3月2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李学森,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童与被告赵洪彦、李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童以被告赵洪彦对第三人高淼有到期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裁定第三人高淼不得对本案被告赵洪彦清偿,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赵洪彦对第三人高淼的到期债权1,321,600元,冻结期限二年,第三人高淼不得对本案被告赵洪彦清偿;
2、查封担保人陈希祥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S000221835号,查封期限三年;
3、查封原告张童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S000159012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