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晓旭与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2016-07-19 01:42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79号

原告初晓旭,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李苗苗,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初晓旭与被告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初晓旭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初晓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李苗苗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086290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担保人初革英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095681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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