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68号
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吉林市森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9,677.80元;
2、查封担保人孙祎临、孙诗尧共同所有的(各占50%份额)产权证号为:GX000017037号、GX000017038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3、查封担保人孙祎临、孙诗尧共同所有的(各占50%份额)产权证号为: GX000017039号、GX000017040号的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李忠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