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5-2号
原告张童,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赵洪彦,女,汉族,1973年3月2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李学森,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童与被告赵洪彦、李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学森名下的汽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李学森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BSJ911号保时捷牌小型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二年;
2、查封担保人张丽颖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S000220571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