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宇与孙淑香、王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2016-07-19 01:41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3-2号

原告刘兆宇,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孙淑香,女,汉族,1955年6月1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博,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宇与被告孙淑香、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博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博产权证号X京房权朝字第902548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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