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3-3号
原告刘兆宇,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孙淑香,女,汉族,1955年6月1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博,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宇与被告孙淑香、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孙淑香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孙淑香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昌字第S00030293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