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68号
原告:李某某,女,32岁。
被告:孟某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