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孟某某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68号

原告:李某某,女,32岁。

被告:孟某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