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17号
原告杜家华,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生,住桦甸市。
被告刘利刚,男,汉族,1981年4月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华与被告刘利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家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利刚的银行存款4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家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刘利刚的银行存款42万元;
2、查封担保人常俊平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S000020653号房屋产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