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3号
原告顾丽军,女,汉族,1965年7月2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丽秋,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丽军与被告王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丽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丽秋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顾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王丽秋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120029917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担保人孙超、董长杰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S000148891号、S000148892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