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丽军诉王丽秋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1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3号

原告顾丽军,女,汉族,1965年7月2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丽秋,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丽军与被告王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丽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丽秋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顾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王丽秋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120029917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担保人孙超、董长杰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S000148891号、S000148892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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