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58号
原告尹亮,男,51岁。
被告段成合(曾用名段成河),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尹亮与段成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亮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动合解,原告尹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尹亮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