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15号
原告杨炳文,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继鹏,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炳文与被告刘继鹏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炳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继鹏名下的30%股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炳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刘继鹏名下的在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享有的30%的投资权益(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股权);
2、对原告杨炳文提供的担保物,即:原告杨炳文名下的在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享有的70%的投资权益(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杨静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