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华诉张凤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11号

原告徐丽华,男,40岁。

被告施艳明,男,49岁。

被告张凤英,女,28岁。

本院在审理徐丽华与施艳明、张凤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原告徐丽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徐丽华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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