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83号
原告: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旺,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霍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
人民陪审员 朱丹娜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