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东诉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富东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14号

原告张永东,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李敬琦,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富东石材厂,驻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胡锦东,厂长。

本院在审理张永东与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富东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东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永东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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