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桂英、王冬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787号

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法定代表人:李步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崔桂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迎春,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桂英,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王冬薇,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桂英、王冬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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