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94号
原告:崔国祥,男,64岁。
被告:王贵喜,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崔国祥与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祥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李王贵喜离家,不知去向,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