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89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因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
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