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81号
原告:姜恒哲,男,63岁。
被告:谢继龙,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姜恒哲与谢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恒哲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恒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00元,由原告姜恒哲负担1490.00元。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