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祥诉谢继龙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4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81号

原告:姜恒哲,男,63岁。

被告:谢继龙,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姜恒哲与谢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恒哲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恒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00元,由原告姜恒哲负担1490.00元。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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