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戈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9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388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戈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吴昕昕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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