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卢彦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

被告卢彦竹(曾用名卢翠梅),女,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彦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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