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1裁定书

2016-07-19 01:3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41号

申请人毛文全,男,88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王树佳,男,41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申请人毛文全与被申请人王树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孙立贤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保全费1,020.00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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