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67号
原告:钟某某,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敦化市。
被告:申某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莲顺
二○一五年 九 月 一 日
书记员 王 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