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68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延边州某某某医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富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妍妍
审判员 朴龙贺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继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