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11号
原告:于晓辉,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参花街。
被告:韩龙,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辉诉被告韩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辉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晓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保全费2210元,共计5395元(原告已预交8580元,退还原告3185元),由原告于晓辉负担。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继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