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王连贤与被告封树华、王世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91号

原告:王连贤,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封树华,男,成年人。

被告:王世敏,女,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贤与被告封树华、王世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连贤承担。

审判长  车秀英

审判员  刘 瑶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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