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47号
原告:王金侠,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高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陈凤,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付春玉,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侠诉被告吕陈凤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侠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侠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25元),由原告王金侠负担。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继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