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51号
原告:刘玉合,男,1944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31083194408282738。
原告:刘金燕,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龙井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31083196311102767。
被告:布天学,男,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延边航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天池路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合、刘金燕与被告布天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布天学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玉合、刘金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刘玉合、刘金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