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75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柳某,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之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继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