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连勇诉被告延边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40号

原告:杜连勇,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生,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延边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爱丹路。

法定代表人:张韬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连勇诉被告延边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连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杜连勇负担。余款25元,退还给原告杜连勇。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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